2005年7月,石家庄的李先生与现在的妻子订婚,当时,女方提出要3万元彩礼钱,虽然当时李先生家里比较困难,但出于对女方的爱慕,石家庄的李先生一家向亲戚借钱凑足了彩礼钱,于8月正式办理了结婚手续.但不久李先生发现女方有一些自己无法容忍的嗜好,并且双方的性格差异极大.为此,李先生提出离3万元彩礼钱意见分歧较大.李先生向专业离婚律师进行咨询:这笔彩礼钱钱该不该返还呢?
【专业律师解答】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第十条规定: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钱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.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”依据该解释:彩礼是否返还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缔结结婚关系作为主要的判断依据。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,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;如果已经结婚的,原则上不予返还。但是双方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的,也应当予以返还。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在一起同居生活,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的,如果彩礼已经消耗掉,或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,原则上也不应返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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